8月7日,由香港Web3.0标准化协会发起的全球首个RWA注册登记平台将正式上线。该平台旨在打通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从数据化、资产化到金融化的全流程服务体系。
RWA(Real World Assets,现实世界资产),指借助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科技的力量,通过智能合约与法律文件的共同界定,在区块链平台上实现簿记与转让操作,从而代表现实世界中实物资产、金融资产及其财产权益的数字化凭证。
按是否符合证券定义,RWA可分为非证券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两大类别。
非证券型代币:以稳定币为代表,参考发钞银行进行监管,围绕发行储备、实缴出资、赎回责任、储备托管、审计披露、风险管理等方面对发行人进行严格的牌照管理;
证券型代币:目前以资产支持证券、主体信用债等私募固收证券,以及投资基金份额等资管产品为代表,适用固收证券和投资基金相关规则进行监管。
当然,除RWA之外,还有很多种其他类别的虚拟资产,例如:比特币、以太币等市值较大的主流区块链原生代币;CBDC等央行数字货币;以“代金券、游戏币”为价值实质的有限功能的虚拟代币等等!
说白了,就是炒现实世界资产的虚拟数字凭证!
而在我国,香港监管机构把主流原生代币和稳定币视作投资工具或支付媒介,依据一系列虚拟资产监管规则施行《稳定币条例》,以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为核心进行监督。同时,将证券型代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归置于证券法、货币银行法等专项法规的管辖之下,而功能性代币则不被纳入需监管的虚拟资产范畴之内。
这也符合香港证监会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规则”的核心管理理念。在金融管理局推出的“Ensemble”沙盒项目中,明确界定了RWA的四大核心领域:固定收益与投资基金、流动性管理、绿色及可持续金融,以及贸易与供应链融资。
因此,那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金融资产,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理想底层资产,均具备转化为RWA的潜力。特别是那些拥有数字孪生特性,并能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同步的实物资产,如充电桩、换电站、分布式光伏设施等,其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收益情况更易于追踪、结算、审计与评估,与加密资产所追求的“去中心化”及“透明公开”特性高度契合。同时,绿色环保、节能减碳等背景资产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。
而稳定币(如USDT、USDC、包括马上上线的港币稳定币),大部分是通过锚定法币或低风险资产(现金、国债)保持价格稳定,为RWA代币(如房地产、债券代币)提供交易媒介,避免投资者因加密货币波动而蒙受损失。
其中,稳定币的高流通性使RWA代币更易买卖,而小额拆分的便利性和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征,也让投资者在购标的资产时可以实现小额分散投资,显著降低了传统资产的准入门槛,也使其得以成为传统金融和创新金融之间的桥梁。
同时稳定币简化跨国交易流程,规避传统银行的高手续费和延迟问题,而稳定币的价值又与现实世界资产的价值联系起来,且通过主流稳定币,可不受币种、国界的限制,当下,大量拉美国家等本币波动较大的国家,已经开始了稳定币替代本币的趋势,典型的就是南非、巴西、阿根廷!
值得注意的是,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灵活的资产管理工具,其投资标的并不受生息性、流动性或变现期限等条件的束缚,因此,对于高价值密度或只能通过处置变现的非生息资产,如珠宝、玉石、艺术品等,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同样具备数字代币化的潜力。
此外,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,RWA 代币化将传统资产引入区块链生态系统,丰富了加密市场的资产种类,而稳定币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储存和对冲工具。投资者可以将稳定币与 RWA 组合投资,在参与 RWA 带来的潜在高收益机会的同时,通过稳定币来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,实现更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!
所以,稳定币与RWA形成“流动性基础-收益来源”的闭环:稳定币为RWA提供交易稳定性和跨境效率,而RWA为稳定币储备注入可持续收益。
在此需要澄清的是,代币化并不等同于资产证券化。在引入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工具后,可代币化的资产范围实际上已超越了可证券化的范畴。同时,RWA也绝非NFT逻辑下的实物权益票证化,而是建立在金融工具和合法合规基础之上的新型资产形态。
最后,对于内地资产而言,若计划在境外发行RWA,还需全面考虑外汇管理、国资监管、跨境投资与担保、数据跨境流动等复杂法律合规问题,以及房地产、艺术品等特殊产业和商品的投资准入、交易模式、海关申报与税务稽核等特殊要求!我在此强调,任何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从事RWA及稳定币、加密货币类的交易均不受法律保护。
最后,要发行RWA,其基本的发行路径如下:
(1)投资基金、资产载体、跨境投资、发行承销等交易结构设计;
(2)智能合约的设计、开发、测试、审计,以及Dapp与VATP的接口(3)开发和系统集成;
(4)香港证监会沟通RWA发行交易方案;
(5)资产池构建、资产买卖、资产服务、募集说明、承销、认购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磋商;
(6)签署各类法律文件、设立境内外资产载体、投资平台;
(7)增强9号持牌机构注册设立投资基金相关实体;
(10)增强1号持牌机构承销私募RWA(或增强1号、7号持牌机构承销公募RWA);
(11)募集成功并宣布RWA产品设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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